专题文章 > 正文

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执行办法

2013-12-03 15:25   投搞 打印 收藏

0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一、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项目应于2012年度完成。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正式立项后的第4个月(8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中期报告,同时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四、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2013年1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同时报送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分别在8月31日前、2013年1月31日前向项目办公室报送本地区社会组织项目执行总体的中期报告和总结报告。

六、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七、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八、项目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服务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预算的金额和标准应符合实际,并接受社会监督。

九、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但发展示范项目中,西部地区困难社会组织,确有必要的,可以购置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

十、项目活动确需召开会议的,应当列出会议天数、人数,会议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保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培训的,应当列出培训天数、人数,培训所有经费控制在每人每天300元以内,应保留培训通知、课程设置、教材讲义、会场照片、签到表、发票、消费明细等备查。项目活动确需专家费用的,专家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200元/人天执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社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定期向项目办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十二、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标识。

十三、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配合社会审计、社会评估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