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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办法

2013-12-03 15:31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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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向项目办公室申请。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项目办公室。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经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必须于2012年3月3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汇总的项目申报材料必须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到项目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单位对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申报的项目类型。发展示范项目(A类)主要面向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支持社会救助、扶贫救灾、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的活动,主要面向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支持社会救助和社工服务活动,主要面向基金会和有社会工作服务职能和经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主要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联合具有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申报。

三、申报单位在项目网站下载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填写,网址:www.chinanpo.gov.cn/xiangmu。项目内容、申报资格和要求等具体情况参考《实施方案》、《项目方案实施细则》等文件。

四、项目信息摘要表将由项目办汇总,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请认真如实填写。

五、项目申报书应当包含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和执行能力。项目申报书应当附上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项目申报书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以及所解决的问题和社会效益,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

七、项目申报书应当如实列支项目申报资金预算和支出明细,并说明是否有地方和社会资金配套。申报资金应当用于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以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活动为基础编列预算。项目执行所必需的交通、通讯、印刷、会议、劳务、宣传及设备等费用由配套经费支付,不得列入申报资金预算。

八、申报单位应在截至日期前,将一式七份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项目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申报书,逾期不予受理。如需邮递,须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其他快递方式无法确保及时签收)。

九、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十、项目申请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21

电    话:010-58123070、58123069   

电子邮箱:xiangmuban@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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