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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12-03 13:16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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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流程,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特制定《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地方性社会组织的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对照《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切实做好项目指导,严格把好初审质量。要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考虑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彩资金和社会资金资助的项目;优先考虑上年度项目实施中管理规范、执行有序、效果显著的项目。各地初审通过的项目要全部录入项目填报系统汇总并进行分类排序,于2013年1月20日前统一报送到项目办公室。在项目立项后,各地要注意督促立项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相关纸质材料,及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工作会议,指导其尽快转入项目实施。

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树立社会服务意识,挖掘社会服务潜力,发挥社会服务优势,提升社会服务功能,展示社会服务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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